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抗字第25號再 抗告 人 王聖霖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114年度國抗字第2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陳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