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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審上字第 1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上字第1250號抗 告 人 鄧政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梁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114年度審上字第125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