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188號上 訴 人 張淑晶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振盛間協力處理殯葬事宜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7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求為命被上訴人協力將兩造母親張陳秀緞骨灰遷入南港軍人公墓之判決,而骨灰之性質為物,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其價額無法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本院112年度家抗字第26號裁定參照),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44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張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