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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家上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188號上 訴 人 張淑晶被 上訴 人 張振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力處理殯葬事宜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送達(見本院卷第69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44號裁定駁回,並於114年11月26日送達(見本院家聲字卷第11、15頁)。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79、8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張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