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208號上 訴 人 A0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2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暨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捌佰捌拾伍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以上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上訴人對本院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查:
㈠請求離婚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
㈡關於酌定2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部分
,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應徵裁判費3,000元。
㈢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屬對於非財產權關係並為
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費用。
㈣請求給付夫妻間贍養費部分,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應徵裁判費1,500元。
㈤請求給付婚姻協議書之違約金部分,屬因財產權起訴之民事
訴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0萬元,應徵裁判費4萬9,635元。
㈥綜上所述,上訴人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885元(6,750+3
,000+1,500+49,635=60,885)。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書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