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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家上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程薆華訴訟代理人 程薆文

程薆芳被 上訴 人 程天植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程薆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與被上訴人程薆珍為姐妹,然程薆珍並非伊父即被上訴人程天植之親生子,而係伊母龔淑清與他人發生婚外情所生。被上訴人間之親子關係存否,影響伊對程天植應盡之法律扶養義務、權益、受重大醫療之重大決定。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決確認被上訴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程薆珍部分:伊係伊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而被推定為其等之婚生子女,程天植即為伊之父親。

㈡程天植部分:程薆珍確實為伊之婚生子,伊不否認伊與程薆珍間之親子關係;各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查,㈠程天植與其配偶龔淑清於民國47年2月2日結婚,於同年月11日申請結婚登記;㈡程薆珍於00年0月00日出生;㈢程天植、龔淑清及程薆珍迄今均未曾提出否認子女之訴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4至165頁),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應審究者為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間無親子關係存在,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按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者,在未經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法條第2、3項規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並得勝訴確定判決前,基於身分關係之統一安定性,及對他人身分人格之尊重,第三人非依法定程序及本於實體法上之權利行使,否則不能為不同之主張。此推定制度之立法設計,旨在謀子女地位安定與真實血緣關係間之平衡,法律上親子關係不必然與血緣、生物學上親子關係完全一致。是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之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應以與上開否認之訴不相牴觸,或對非可推定為婚生子女之人,始得提起確認之訴;至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之人,於法院以判決否定其此身分關係確定前,第三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因不得推翻該婚生推定,其訴仍為無理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8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0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㈡、經查,程天植與其配偶龔淑清於47年2月2日結婚,於同年月11日為結婚登記,而被上訴人於00年0月00日出生,龔淑清則於107年9月7日死亡等情,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婚登記申請書、出生登記申請書、嬰兒出生證明書為憑(見原審卷第125至126頁、第141至144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上開不爭執事項㈠㈡)。則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本文:「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規定,應推定程薆珍係程天植與龔淑清之婚生子;而程薆珍此身分關係復未經法院以判決否定確定,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上開不爭執事項㈢),是其在法律上迄今仍係程天植之婚生子。揆之上開說明,基於身分關係之統一安定性,及對他人身分人格之尊重,上訴人自無從以被上訴人間無真實血緣關係為由,提起確認被上訴人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則上訴人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認被上訴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即非有理。

五、從而,上訴人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決確認被上訴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至上訴人聲請本院命被上訴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糖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惟上訴人既無從推翻被上訴人間之親子關係,此部分即無再予調查之必要。此外,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盧軍傑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