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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家上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簡惠芬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涂鳳涓律師曾逸豪律師被 上訴人 簡嘉萱

簡惠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陳志尚律師呂芷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150萬元,同法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5項復分別有所明定。上開各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㈠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78號第二審判決(下稱78號

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觀上訴人於原審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塗銷被繼承人簡阿春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下稱塗銷登記請求),另請求原審被告簡鳳儀(已於本院第二審程序中死亡,由簡黃己妹聲明承受訴訟)給付簡阿春之全體繼承人21萬4,600元本息(下稱金錢給付請求),經原審為其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嗣由原審於113年9月3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0萬2,680元{【即299萬76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21萬4,600元】×上訴人應繼分即1/2=160萬2,680元},並據以命上訴人補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有原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9號裁定可參(見原審卷第175頁)。上開裁定未據兩造抗告而確定,上訴人並已於113年9月13日依原審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數補繳裁判費,亦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見原審卷第177頁、本院卷一第17頁)。依上說明,法院及兩造自均應受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拘束,不得事後再行爭議或請求重新核定。

㈡上訴人就金錢給付請求部分已於本院第二審程序中與簡黃己

妹達成訴訟上和解,有本院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00頁),其就塗銷登記請求部分之上訴則經本院以7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就該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僅為149萬5,380元【即299萬76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上訴人應繼分即1/2=149萬5,380元】;上訴人主張應重行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云云,除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不符外,所陳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3年4月間之市價亦非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其此部分主張自屬無可憑採。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得否上訴第三審係基於法律之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既未逾150萬元,自不因78號判決教示欄記載為得上訴第三審而影響前揭認定,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昱蓁附表編號 土地名稱 面積(平方公尺) 112年(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每平方公尺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路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22/199,377) 569.38平方公尺 3萬6,098元 37萬3,387元 2 桃園市○○區○路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44/199,377) 4,401.91平方公尺 1萬2,800元 204萬7,173元 3 桃園市○○區○路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6) 20.92平方公尺 4萬7,000元 2萬7,312元 4 桃園市○○區○路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44/199,377) 43.87平方公尺 4萬7,000元 7萬4,915元 5 桃園市○○區○路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6) 16.02平方公尺 4萬7,000元 2萬915元 6 桃園市○○區○路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6) 75.04平方公尺 5萬2,862元 11萬188元 7 桃園市○○區○路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44/199,377) 197.27平方公尺 4萬7,000元 33萬6,870元 總 計 299萬760元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