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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家再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聲請人 蔡弼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昱伶間聲請探視子女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95號民事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消極地不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及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第226條第3項,顯然影響裁判結果之違背法令;且違反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違反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爰聲請再審廢棄原確定裁定等語。並聲明:應廢棄原確定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3年度家事聲字第2號裁定(下稱第一審裁定)及臺北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2656號裁定(下稱執行法院裁定)等語(見本院卷第3至5頁)。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不當,或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再字第23號、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對相對人核發執行命令,嗣誤認相對人已依執行名義履行,竟為實體審查而駁回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而非通知當事人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於法不當,原確定裁定未予糾正,乃消極不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及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亦違反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另原確定裁定未就聲請人主張第一審裁定理由矛盾部分載明其判斷之理由,有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之情,認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惟查:

㈠、原確定裁定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認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處以怠金或直接取交子女,應以債務人不履行一定行為之義務,經執行法院定一定期間命債務人履行而仍不履行為前提,以相對人已偕同未成年子女於民國112年9月9日準時前往會面交往地點履行會面交往,聲請人因未按時前往致未能接回未成年子女,嗣後聲請人已多次按執行名義內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相對人並無不依執行名義交付未成年子女之情形,認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強制執行聲請,及第一審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於法均無不合為由,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見原確定裁定卷第36、37頁),核無前述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

㈡、況關於債權人請求依執行名義探視未成年子女,執行法院得否駁回債權人聲請之法律問題,依本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號提案研討結果,多數意見採肯定說,認:「...經調查審認未成年子女無意願與債權人會面交往,確非因債務人之一方未盡協調或幫助會面交往進行之義務所致,難認債務人有未依執行命令履行其不可代替行為之事實,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為間接強制方法之必要時,基於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係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原則,題設情形,執行名義明示探視年滿12歲之未成年子女,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主觀意願,如未成年子女不願意與債權人會面交往執行,法院不得違反其意願,以直接強制之方法強制未成年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應認債權人甲雖有探視之權利,但不適於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聲請」,少數意見所持否定說則認:「...執行法院依法僅能依據執行名義選擇適當之執行方法為執行,並無權對執行名義之內容再予判斷審認,自不得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本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號提案參照),足見關於不適於強制執行或無強制執行必要時,執行法院可否以裁定駁回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聲請,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併存,益徵原確定裁定未指正執行法院駁回強制執行聲請,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至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未就聲請人抗告指摘第一審裁定理由矛盾部分載明其理由部分,核屬判決理由不備之指摘,依前揭說明,亦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從而,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吳孟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