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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家聲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再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莓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德福等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本院114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日本院114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徐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