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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家聲抗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 許麗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上開規定於法院之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始足當之。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56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聲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

㈠、抗告人以原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332號離婚等調解事件(下稱本件調解事件)之承辦法官違法命伊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且未依法對於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調解之相對人蔡仁哲裁罰;又承辦書記官未依法給予伊閱卷,且未於閱卷聲請書上註記原因;另於調解期日,調解委員對伊之說明與法不符,可見其等執行職務顯有偏頗為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39條規定,向原法院聲請承辦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迴避。原法院以抗告人未釋明承辦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在本件調解事件有何足認其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調解委員並無適用法院職員迴避規定,認不符聲請迴避要件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

㈡、抗告人之抗告意旨雖略以:承辦法官命伊繳費又未對相對人裁罰,自有違失;又承辦書記官未依閱卷規則規定給予伊閱卷,且未於閱卷聲請書上註記原因;另調解委員違反法規向伊胡亂說明,顯違背職務,足認其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求予將原裁定廢棄云云。惟查:

⒈本件抗告人係請求調解離婚(非財產權事件)及相對

人應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4700萬元(財產權事件)(見家調卷第4頁聲請調解狀);而離婚之請求,固免徵聲請費,但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因標的金額已逾1000萬元,自應徵收聲請費5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第1項規定參照)。是以,承辦法官依法核定本件調解聲請費用,難謂承辦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

⒉其次,抗告人主張承辦法官未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

於調解期日到場乙節予以裁罰,而有違失云云。惟相對人雖未於調解期日到庭(見家調卷第24頁家事調解單),然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3000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條定有明文。因此,是否裁處罰鍰,核屬承辦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範疇,尚難因承辦法官未對相對人裁處罰鍰,即認承辦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⒊再者,抗告人主張承辦書記官未依閱卷規則規定給予

伊閱卷,且未於閱卷聲請書上註記原因等節,僅係涉及書記官有無依民事閱覽規則第12、15條規定辦理聲請閱卷乙事,無從因該書記官未即時通知抗告人閱卷或未於閱卷聲請書上註記未即日給閱原因,即遽指其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況承辦書記官對於抗告人閱卷聲請,均儘速給予閱卷完畢(此參家調卷第25、26、29、31頁之閱卷聲請書及閱卷聲請電子郵件自明),足見該書記官並無限制抗告人閱卷之行為。是以,自難僅憑抗告人之主觀臆測,即認該書記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⒋是以,抗告人未具體釋明承辦法官、書記官對於本件

調解事件之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間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執行職務有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自難僅憑抗告人主觀臆測之詞,遽認承辦法官及書記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至抗告人主張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之陳述於法不合,而有違背職務之情形云云。惟按當事人對於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者,法官得另行選任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是以,抗告人既對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應係由法官依此規定決定是否另行選任之問題,而非由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迴避。

㈢、從而,原法院以抗告人迴避之聲請不符法定要件,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與本院容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