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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七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家聲抗字第三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即明。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係指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二、本件相對人前因兩造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以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8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經相對人提存擔保金後聲請執行。惟兩造於113年4月29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本案請求和解成立,聲請人並已依該和解筆錄如數履行完畢,有卷附新竹地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和解筆錄、土地登記謄本、支票及匯款憑證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18頁)。則相對人就該項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其假扣押原因應已消滅。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 瑜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