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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淨等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114年度家抗字第6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14年6月16日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4年度家抗字第6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然該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張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