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巢光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育誠等6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家上更三字第一八號分割遺產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一一三年六月四日、一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一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準備程序及一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認法官調查事項有未記載於判決書中之疑義,爰依法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至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分割遺產事件之上訴人,該案經本院於112年12月27日、113年6月4日、113年12月4日、114年1月15日進行準備程序及114年3月11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等情,有辦案進行簿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欲瞭解前開期日之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數位錄音光碟,堪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上開準備程序之開庭內容不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徐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