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蕭珮頤

蕭乃軒蕭宓慈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藍偉哲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56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等與相對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56號),因受命法官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公開心證表示相對人舉證責任不足,並強行說服證人蕭宗義與相對人進行DNA鑑定,而聲請人亦聲請訴外人蕭世昌與相對人進行DNA鑑定,亦應作相同處理,始符公平,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准許交付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之當事人,其於114年12月3日聲請交付本件114年9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