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泰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信學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莊華瑋律師黃勝韋律師被 上訴 人 虹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憲訴訟代理人 王泓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