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建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 原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110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萬9,719元(計算式:3,375萬3,163元+745萬6,556元=4,120萬9,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8萬9,72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法 官 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