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更一字第12號再抗告人 吳國榮代 理 人 孫丁君律師
陳怡如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唐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114年度抗更一字第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人溢繳之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應予退還。
理 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7條之18後段規定即明。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114年度抗更一字第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開說明,免徵裁判費,其溢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職權退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