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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抗字第 1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486號抗 告 人 A01

A02共 同法定代理人 A03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盈甄間撤銷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9號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撤銷原法院112年8月17日所為112年度全字第136號假處分裁定主文第1項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