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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抗字第 1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701號抗 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素美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289號債權憑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就相對人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人壽公司)等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該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77050號受理,並就相對人財產在原法院管轄區域部分,囑託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執行,該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4798號受理(見執行卷第5至23頁),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扣押附表所示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嗣於114年7月3日撤銷扣押命令(見執行卷第41頁)。抗告人聲明異議,為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8月25日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4798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抗告人提出異議,為原法院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6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113年8月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非屬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20日施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無溯及既往規定,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逾越法律保留範圍,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執行法院據以撤銷系爭扣押命令,容有違誤。爰聲明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及第135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又新法規範之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則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本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根據新法定其法律效果(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依114年6月18日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係就尚未終結之執行程序所為規範,依前開說明,自為適法。

四、經查,執行法院核發系爭扣押命令後,抗告人之債權尚待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始告終結,本件執行程序既未終結,自應一體適用現行保險法規定。附表編號1所示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4萬3,580元乙節,有遠雄人壽公司聲明異議狀及陳報狀可稽(見執行卷第45頁);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最高標準者為2萬0,379元,依其1.2倍計算6個月金額為14萬6,729元(計算式:20,379×1.2×6=146,729元),附表編號1所示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此數,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附表編號2所示保險契約為殘廢照護終身保險,具有醫療險、健康險性質等情,有元大人壽公司聲明異議狀及陳報狀可稽(見執行卷第43至44頁),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準此,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均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撤銷系爭扣押命令,核無違誤。從而,原處分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原處分之異議,均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及原處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趙雪瑛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契約名稱/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113年10月23日 預估解約金 1 元大人壽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98)-20年期 0000000000 陳素美 陳素美 43,580元 2 遠雄人壽 祝扶年年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LVAW000965 陳素美 陳素美 56,354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