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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抗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029號抗 告 人 丞石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世豪通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0年度北訴字第11號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臺北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87616號(下稱第87616號)假執行,再經該院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317號(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強制執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車輛(下合稱系爭車輛)。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系爭車輛為相對人占有使用中之財產,其中附表編號2車輛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辦理查封時,尚未有附條件買賣登記。縱系爭車輛有附表所示附條件買賣登記,車輛所有權是否歸屬出賣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勁公司)、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公司),核屬實體爭議,非執行法院所得審認,僅得由出賣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逕認系爭車輛非相對人財產,於113年12月16日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317號裁定駁回伊就系爭車輛強制執行之聲請(下稱原處分),原裁定未察,駁回伊之異議。爰提起本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系爭車輛有附條件買賣登記,真正所有權人為和勁公司、日盛公司,執行法院於開始執行後發現確非屬伊所有之責任財產,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等語。

三、按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時該財產之種類、外觀、卷存相關資料而為形式審查,倘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現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7條規定甚明。次按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又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車輛時,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為憑(第87616號卷第50、53頁)。惟依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市區監理所)函覆之車籍資料及附條件買賣申請登記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可知系爭車輛於113年6月19日、25日已辦理附條件買賣登記(系爭執行卷第11至13、17至20、63頁)。而執行法院係於113年9月13日,經抗告人導往新北市○○區○○路000號查封系爭車輛,並於113年9月18日囑託臺北市區監理所對系爭車輛辦理禁止處分及查封登記等,經該監理所於113年9月24日函覆辦理,及說明系爭車輛分別與和勁公司、日盛公司辦理附條件買賣等情(見系爭執行卷第29、41、55至61、63頁),並非抗告人所辯附表編號2車輛係於113年6月20日查封云云(本院卷第19頁),且系爭車輛查封前,相對人已與和勁公司、日盛公司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並辦理附條件買賣登記。

㈡依和勁公司與相對人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之付款期限自1

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1月1日止,日盛公司則與相對人約定付款期限自113年7月15日至115年6月15日止,相對人迄未清償買賣價金等情,有上開契約書、和勁公司、日盛公司及相對人陳報狀可參(系爭執行卷第143、159至161、167頁,本院卷第65至73、75至81、87頁),依上開契約書第1條約定:「乙方依本契約所購標的物,在價款尚未全部付清之前,僅得先行占有使用,甲方仍保有所有權…」,則在相對人給付全部買賣價款前,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和勁公司、日盛公司仍保有系爭車輛之所有權。是執行法院依執行標的種類、監理機關登記資料及卷存證據形式審查,認定系爭車輛於113年9月13日查封當時,尚非相對人所有之財產,駁回抗告人就系爭車輛強制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

㈢從而,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系爭車輛強制執行之聲請,原裁

定予以維持,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黃欣怡附表編 號 車牌號碼 動產擔保登記 1 000-0000號 收文日期:113年6月18日 交通部公路局公告日期:113年6月19日 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 債權人(出賣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買受人):世豪通運有限公司 契約有效期間:113年6月12日起至123年6月11日止 擔保債權金額:918萬8500元 2 000-0000號 收文日期:113年6月24日 交通部公路局公告日期:113年6月25日 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 債權人(出賣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買受人):世豪通運有限公司 契約有效期間:113年6月17日起至120年6月15日止 擔保債權金額:960萬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