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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抗字第 1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154號抗 告 人 梁慶梅(已死亡)代 理 人 呂宜陽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盛竹如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見司執全卷第123頁),其自斯時起即不具有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更無可能於114年2月27日、同年5月22日、同年7月28日分別委任呂宜陽為代理人書具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民事異議狀及民事抗告狀。是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宋家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