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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抗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196號抗 告 人 歐名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歐蘇金旭等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核屬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事項而涉訟」之記載,應更正為「核屬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事項而涉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