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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抗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25號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胡欣怡間請求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原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抗告費。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