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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抗字第 1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302號抗 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相 對 人 謝佳宏訴訟代理人 林珊玉律師相 對 人 張家豪

邱銓欽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貳仟肆佰叁拾肆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伊對訴外人即債務人陳劍暉聲請原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185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即附件1),將相對人張家豪、謝佳宏、邱銓欽列為債權人且獲得分配款。然而,相對人債權並不存在,伊提起原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下稱系爭訴訟),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0萬0961元,命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萬7137元。惟查,原裁定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抗告人於系爭訴訟聲明:(見原審卷第11至13頁起訴狀)

⑴系爭分配表即附件1所示張家豪債權關於附件2編號1部分,應予剔除。

⑵附件1所示謝佳宏債權關於附件2編號2部分,應予剔除。

⑶附件1所示謝佳宏債權關於附件2編號3部分,應予剔除。

⑷附件1所示邱銓欽債權關於附件2編號4部分,應予剔除。

是抗告人主張系爭分配表所載相對人債權共計4062萬5360元(下合稱甲債權,見附件2編號5)並不存在,均應剔除。㈡惟扣除甲債權4062萬5360元後,系爭分配表其餘債權人債權

總額僅884萬9934元(下合稱乙債權,見附件3第㈢欄),其中抗告人債權為686萬8369元(見附件3第㈢欄)。茲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所得為3256萬9397元(見附件1),且乙債權總額僅884萬9934元,是抗告人債權686萬7369元均可獲得清償,其分配金額增加235萬2434元(見附件1第6頁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之「不足額」欄位)。揆諸前揭說明,系爭訴訟價額應為抗告人基於變更分配表所增加分配金額即235萬2434元。

㈢從而,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60萬0961元,尚有未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不當,聲明廢棄;理由雖與本院不同,然本諸前揭說明,則結論並無二致,是以本件抗告仍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另核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關於原法院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茲因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既經廢棄,補繳裁判費部分,亦無可維持,應一併廢棄,由原法院待本件裁定確定後,另為適法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尊附件2:(新臺幣,下同)編號 被告(相對人) 系爭分配表次序(註) 債權種類 金額 1. 張家豪 表1次序4 執行費 7,752元 表2次序7 執行費 117,273元 表1次序8 票款 14,500,000元 表1次序8 票款利息 1,172,712元 表1次序9 程序費用 3,000元 小計 15,800,737元 2. 謝佳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478號執行事件) 表1次序5 執行費 2,636元 表2次序8 執行費 39,879元 表1次序10 票款 5,000,000元 表1次序10 票款利息 360,274元 表1次序11 程序費用 2,000元 小計 5,404,789元 3. 謝佳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119號執行事件) 表1次序6 執行費 1,537元 表2次序9 執行費 23,259元 表1次序12 票款 3,000,000元 表1次序12 票款利息 282,740元 表1次序13 程序費用 2,000元 小計 3,309,536元 4. 邱銓欽 表1次序7 執行費 7,468元 表2次序10 執行費 112,981元 表1次序14 票款 14,000,000元 表1次序14 票款利息 1,986,849元 表1次序15 程序費用 3,000元 小計 16,110,298元 5.合計: 40,625,360元 註:抗告人主張應剔除「系爭分配表所示張家豪表1次序8債權、 謝佳宏表1次序10、12債權、邱銓欽表1次序14債權」,又相對人關於系爭分配表表2編號12至18所示債權,分屬相對人上開債權未受償部分,亦一併請求剔除。附件3:系爭分配表不含相對人債權之其餘債權人債權編號 債權人 分配表次序 債權種類 債權金額 ㈠優先債權 1 抗告人 表1次序1 執行費 62元 2 抗告人 表1次序2 執行費 1,710元 3 抗告人 表1次序3 鑑價費 374元 4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板楀分處 表2次序1 土地增值稅 10萬5100元 5 抗告人 表2次序4 執行費 938元 6 抗告人 表2次序5 執行費 2萬5872元 7 抗告人 表2次序6 鑑價費 5656元 合計 13萬9712元 (抗告人上述債權共3萬4612元) ㈡普通債權 1 抗告人 表1次序16 普通債權 683萬2757元 2 抗告人 表1次序17 普通債權 1,000元 3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表2次序11 普通債權 187萬6465元 合計 871萬0222元 ㈢:第㈠欄優先債權與第㈡欄普通債權總額:884萬9934元 (抗告人債權共686萬8369元。計算式:34,612+6,832,757+1000=6,868,369)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