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322號抗 告 人 秦語喬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勳傑等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債務人楊崇鑫積欠伊新臺幣(下同)2,208萬元之借款債務,楊瑞璋為連帶保證人。楊崇鑫竟將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龜山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50萬元予王婷婷(下稱龜山抵押權),楊瑞璋將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板橋不動產)以1,180萬元虛偽出售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勳傑。伊向原法院提起112年度重訴字第623號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先位請求:㈠確認楊崇鑫與王婷婷設定龜山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無效,王婷婷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㈡確認楊瑞璋與陳勳傑就板橋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陳勳傑應塗銷該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楊瑞璋所有;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之規定,備位請求:㈠撤銷楊崇鑫與王婷婷就龜山抵押權之設定行為,王婷婷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㈡撤銷楊瑞璋與陳勳傑就板橋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及移轉登記行為,陳勳傑應塗銷該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楊瑞璋所有(下稱原訴)。又因陳勳傑將板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104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追加國泰銀行為被告,並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先位請求:確認陳勳傑與國泰銀行就系爭抵押權之設定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國泰銀行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之規定,備位請求:撤銷陳勳傑與國泰銀行就系爭抵押權之設定行為,國泰銀行應塗銷將該抵押權登記(下稱追加之訴)。原法院於114年1月3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4年4月25日以114年度抗字第394號裁定廢棄發回,因原法院業於114年4月30日判決駁回原訴,另以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審理追加之訴。而追加之訴與原訴之訴訟目的一致,伊已依原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23號裁定如數繳納裁判費,毋庸再行繳納追加之訴裁判費。惟原裁定仍命伊應另繳納裁判費10萬9,152元,顯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聲明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等語。
二、相對人均稱原裁定並無違誤,聲明抗告駁回等語。
三、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5項、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四、查抗告人於原訴繫屬期間,向原法院提起追加之訴,雖其先、備位聲明與原訴關於板橋不動產部分之訴訟標的不同,但此部分原訴與追加之訴之最終目的,無異回復板橋不動產為連帶保證人楊瑞璋之責任財產,訴訟目的同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依其中價額高者定之,無庸重覆核定。再者,因原法院就原訴請求回復龜山不動產為債務人楊崇鑫之責任財產,以及請求回復板橋不動產為連帶保證人楊瑞璋之責任財產,依各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加總,業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93萬2,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及當事人應受其拘束,則原裁定就追加之訴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104萬元及命抗告人應補繳裁判費10萬9,152元,均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當,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全部廢棄。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旻珈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明細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為:26188.3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31/100000。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桃園市○○區○○路○○○○00號4樓1) 層數:14層。 總面積:114.8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日期:105年11月28日。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明細 1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各為:111平方公尺、8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5樓) 層數:5層。 總面積:85.7平方公尺。 第一次登記日期:7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