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370號抗 告 人 王定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2311號裁定均廢棄。
原法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對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債權所發之扣押命令應予撤銷。
相對人對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債權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異議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前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922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就抗告人向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投保之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經臺北地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48255號受理,並囑託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231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執行法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禁止抗告人於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及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85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2025萬9772元、違約金428萬1916元範圍內,收取對台灣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或其他處分(系爭執行事件卷第23頁至第25頁);經台灣人壽於112年10月20日回覆執行法院抗告人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為59萬7403元(系爭執行事件卷第37頁至第39頁);抗告人乃對系爭扣押命令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12月19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2311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復經原法院以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抗告人於原法院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於87年7月22日向台灣人壽投保系爭保險,該保險費用由伊胞妹長期繳付,以保障伊之身體健康、住院醫療及日後往生之喪葬費用,若予解約,將影響伊因病住院治療及病故身亡之喪葬費用理賠權益等語。
三、按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為維繫保戶生命身體健康及生活經濟安定,避免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同年月27日司法院修正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原則)第13點第1項並規定,依前揭保險法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
四、經查:系爭保險包含附表所示新鴻運終身壽險主約(下稱系爭保險主約)及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下稱系爭保險附約),系爭保險附約之保障內容包含住院病房費用、住院醫療費用、外科手術費用、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住院前後門診費用或日額型住院醫療等保險金,核屬前揭規定之健康保險;雖台灣人壽於113年11月12日函覆執行法院:系爭保險附約得保留,不隨主約一併終止等語,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1頁至第45頁),惟系爭保險主約之保障內容除身故保險金外,尚包含殘廢保險金,並非單純之人壽保險,其保險事故及給付條件為:在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者,應給付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在繳費期間屆滿後完全殘廢者,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屬於健康保險,亦有台灣人壽115年3月12日台壽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23頁),足見系爭保險主約亦兼具健康保險之性質,依前揭保險法第129條之1之規定,系爭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應不得作為扣押及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核發系爭扣押命令扣押系爭保險債權,有違上開修正後保險法規定,自應予撤銷,並駁回相對人就系爭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原裁定並維持原處分,均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及原處分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並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六、據上論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法 官 林于人附表:參見台灣人壽112年10月20日函覆執行法院第三人陳報及
聲明異議狀、114年12月24日台壽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55頁至第57頁)保單號碼 保險契約名稱 要保人/被保險人 險種 保險保障(當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時,將可能有下列保險給付產生) 保單狀態 0000000000 新鴻運終身壽險 抗告人 壽險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繳費期滿 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計劃二 抗告人 健康險 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補充保險金及「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選擇給付 正常繳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