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84號抗 告 人 陳伯勳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美惠間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284號裁定駁回其對於同事件同年4月16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所為再抗告,對之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