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682號抗 告 人 鄭俊峰即鄭錦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629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在新臺幣(下同)20萬0,374元本息及違約金之債權範圍,對抗告人於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達人壽)投保之保險契約及所生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92756號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於113年12月27日核發扣押命令,禁止抗告人收取對安達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不包含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之小額終老保險及其他終止後無解約金之人壽保險),安達人壽亦不得對抗告人清償(下稱系爭扣押命令)。嗣安達人壽陳報扣得如附表所示保單之解約金,抗告人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相對人就附表編號1之保單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另駁回抗告人其餘異議即相對人就附表編號2之保單(下稱系爭保單)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相對人就駁回其聲請部分,未聲明不服),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異議(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
二、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執前開執行名義對抗告人於20萬0,374元本息及違約金
之債權範圍,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抗告人於安達人壽投保之保險契約債權,經執行法院於113年12月27日核發系爭扣押命令,嗣安達人壽陳報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解約金(見司執卷第23-25、29頁);又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僅准許相對人就系爭保單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另駁回相對人就附表編號1之保單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此執行方法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且所執行之解約金為7萬3,062元,未逾上開執行債權數額。參以抗告人雖有土地2筆,然均係公同共有,不易處分,而其111年、112年度並無所得,有全國財產稅總歸財產查詢清單、111年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可參(見原法卷司執卷第95-103頁),是執行債權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並無捨棄其他足供實現債權之標的,逕擇系爭保單執行情形,足見以系爭保單為執行標的,乃現所得實現債權之方式,而有助於實現執行債權。㈡又系爭保單為一般壽險之商業保險保單,生效日為108年9月1
0日,抗告人並無請領保險金紀錄,每月需繳保費2,758元,有安達人壽114年1月16日陳報狀、保險單頁面可參(見原法院司執卷第29、69頁)。足見系爭保單非屬社會保險,其保險給付並非維持抗告人生活所必需,則抗告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且抗告人現仍按月繳納系爭保單保費,可知抗告人於執行債權未清償期間尚能支付前述保費,即非不能維持生活或無籌措資金欠缺信用之人,顯見系爭執行命令並不致其生活陷於困頓。另抗告人從未就系爭保單申請保險給付,而我國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發展完備,亦可提供抗告人一定程度之基本醫療保障,足見系爭保單之執行,並無礙於抗告人與其共同生活之親屬基本生活或就醫權益。
㈢此外,抗告人並無舉證證明有何不得強制執行系爭保單之事
由,則抗告人既無其他足供執行財產可供清償,相對人請求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扣押系爭解約金,有助於債權受償之執行目的,執行手段並無過苛,亦無執行方法與執行目的有失均衡情形,自無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之公平合理原則,核與前揭大法庭裁定揭示之比例原則無違。
四、綜上,執行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執行系爭解約金債權,核無違誤。原處分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聲明異議,原裁定予以維持,駁回抗告人對原處分之異議,並無不合。抗告人未具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屬正當,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淨卿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解約金 1 康健人壽新家有意保定期保險(PAE) (0000000000) 71,321元 2 康健人壽新意保平安定期保險(PAH) (0000000000) 73,0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