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757號抗 告 人 林裕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晉騏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4年度全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暨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4條之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是本件應徵抗告費1,500元,抗告人僅繳納1,000元,尚有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有新北地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