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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抗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766號再 抗告 人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秀莊代 理 人 黃虹霞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曹昌歲等24人與林志崧間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6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上之抗告(包括再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人,即不得為之。申言之,縱屬訴訟關係人,如非受裁定之人,亦不能認其有抗告權之存在。此與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不同。

二、查再抗告人並非受原裁定之人,依上說明,其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葉珊谷法 官 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霖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