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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抗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89號抗 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湯東穎律師

洪慧恆律師相 對 人 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洪仁國」之記載,應更正為「洪仁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