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89號抗 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湯東穎律師
洪慧恆律師相 對 人 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洪仁國」之記載,應更正為「洪仁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