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800號抗 告 人 張淑晶(即張義島、張陳秀緞之繼承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3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