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抗字第 9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986號抗 告 人 許進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51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5461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嗣以原法院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判決、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39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15號判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2號判決(下合稱系爭另案判決,分別時各稱其案號)認相對人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由,於民國114年5月9日以114年度司執字第54611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原法院於114年6月24日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

二、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時該財產之種類、外觀、債權人所提證據或卷存相關資料,先為形式審查,認該財產屬債務人所有者,始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詎原裁定竟實質審查相對人取得系爭不動產之原因,實屬違誤,嚴重侵害伊權益。且與執行法院114年4月18日桃院雲威112年度司執字第99377號函文(下稱系爭函文)所載相對人為系爭不動產形式上所有權人等語矛盾。又縱然系爭另案判決認定相對人與第三人胡本強、陳建仁、戴于翔(下合稱胡本強3人)於109年間調解筆錄為無權代理,不得作為相對人之占有權源,惟相對人早於105年5月18日與胡本強3人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105年買賣契約書),仍得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取得合法占有權源。遑論相對人經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具有對世性。爰提起本件抗告,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相對人應給付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10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應依債權人所提證據或卷存相關資料,先為形式審查,認該財產屬債務人所有者,始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

四、經查:㈠依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所示(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9至13頁

),相對人於106年2月8日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登記原因為胡本強3人與相對人於105年11月10日成立之調解,業據系爭另案判決宣告前開調解無效確定(見原法院卷第31至52頁),系爭執行事件之司法事務官依上開卷存資料加以審查,認系爭不動產確非該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即相對人所有而裁定駁回抗告人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即屬有據。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2號判決雖駁回胡本強3人求為命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胡本強3人之訴,並已確定。然係因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本應塗銷,僅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原法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5000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107年7月9日就系爭不動產辦理查封登記,而不予准許(見原法院卷第33頁),並非認相對人確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抗告人徒以系爭執行事件之司法事務官無權審認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歸屬問題、系爭函與原處分顯然矛盾、相對人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具對世性云云,自屬無據。

㈡抗告人另主張相對人依據105年買賣契約書亦有占用系爭不動

產權源云云,惟相對人係因與胡本強3人105年11月10日成立之調解而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業如前述。105年買賣契約書充其量僅為債權契約,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自無從單以105年買賣契約書,認定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所有,抗告人該部分主張,難認有據。

㈢從而,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原

裁定駁回抗告人對原處分之異議,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及原處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王 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詩涵附表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桃園市 龜山區 龜山 1028 662 100000分之3879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4 龜山區龜山段1028地號 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 1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店鋪,人行道 1層:95.20 騎樓:79.52 合計:174.72 全部 備註 共有部分:龜山段192建號,1010.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分之1 2 194 龜山區龜山段1028地號 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地下室 1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停車場及防空避難室 地下層:548.79 合計:548.79 100000分之10710 3 1169 龜山區龜山段1028地號 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 12層樓房 1層:10.87 合計:10.87 備註 未登記建物臨時建號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