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5號聲 請 人 張至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