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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 請 人 張文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23號及113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各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法 官 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