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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2號聲 請 人 李昇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俊杰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2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等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陳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