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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38號聲 請 人 張文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隆鈞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59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宇葭法 官 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昱霖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