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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47號聲 請 人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土城區公所間給付報酬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617號確定裁定聲請回復原狀併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回復原狀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梁夢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