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53號聲 請 人 郭寶琇
李春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