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66號聲 請 人 王子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石有鳳等間返還遺產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6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經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6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為不得抗告之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裁定時即告確定,原確定裁定於114年10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辦案進行簿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故聲請人於114年10月27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2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第2項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原確定裁定以伊提起再審之訴逾30日不變期間,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惟伊於114年5月16日對王健全提起偽造文書之刑事自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王健全已於114年2月13日死亡,於5月28日判決不受理,伊於6月9日收受桃園地院114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不受理刑事判決,始確知王健全已死,旋於7月3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逾再審不變期間。且釋字第393號解釋認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應透過刑事訴訟程序加以確認,故原確定裁定僅以伊聽說王健全死亡,遽謂伊得不經刑事判決確認王健全死亡之事實,即起算提起再審之不變期間,顯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錯誤之違背法令。又原確定裁定依前訴訟程序錯誤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9,109元,亦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背法令,爰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等語。並聲明:㈠原確定裁定廢棄。㈡相對人應將其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之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將系爭房地權利範圍各1/4移轉登記予聲請人。㈢相對人應自105年7月13日起至系爭房地權利範圍各1/4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之日止,按月於次日10日前給付聲請人9,723元,及自各自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須具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規定之事由。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認定事實不當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5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確定裁定係以:依聲請人於114年3、4月間所傳送訊息,及其自陳於114年3月19日曾前往王健全新家確認等情,可知其於114年3、4月間已明確知悉王健全死亡,而依其主張於114年4月22日、26日經由比對建造執照等及見證人李增平告知,知悉系爭工程合約及系爭讓與契約均係偽造,是聲請人自斯時起即知悉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再審事由,則本件再審之不變期間應自114年4月26日起算至114年5月26日屆滿,而聲請人遲至114年7月3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再審不變期間而不合法,因而駁回其再審之訴(原確定裁定事實及理由欄㈢參照)。足見原確定裁定已依其所認定之事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並詳予論述其理由,並無顯然不合法律規定之情形,亦與司法院釋字第393號解釋之意旨無違。復觀諸聲請人主張各節,實係爭執原確定裁定之事實認定不當,依上說明,顯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間,其主張本件有該款規定之再審事由,顯屬無據。至聲請人固稱:原確定裁定於依前訴訟程序錯誤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背法令云云。惟原確定裁定並未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人上開所述實有誤會,委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確定裁定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聲請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法 官 林祐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