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67號聲 請 人 楊文魁
楊冀華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6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曾明玉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