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國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美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國再字第7號),聲請交付法定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國再字第7號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國再字第7號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之再審原告,其以本件筆錄為意譯,非完整紀錄全部開庭內容,其已提起上訴,須申請開庭錄音筆錄核對筆錄內容為由,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