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國字第4號抗 告 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間國家賠償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114年度聲國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