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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8號聲 請 人 張念慈

張定中

張一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友華、陳偉民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七○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了將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有關伊之陳述內容及開庭始末之情形完整還原並詳實紀錄,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0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本院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祐宸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