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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2號抗 告 人 侯志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馬麗娜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提出抗告者,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本文、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前就其所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之承辦法官聲請迴避,經本院認為聲請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因該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9萬1,000元,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最低金額,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是抗告人對於本院所為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依法亦不得抗告。從而,抗告人所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伊倫法 官 徐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