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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張台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六四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六日、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訟利益之保障,有聽取民國114年2月6日及同年4月25日之準備程序錄音內容之必要,為此聲請交付前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可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為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何若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