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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54號聲 請 人 劉岱音律師(即簡瑞彬之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簡瑞彬(原名簡瑞斌)與被上訴人福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8號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準備程序開庭時,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當庭講述諸多內容,含關於貸款新臺幣(下同)2950萬元之緣由及使用資金流程、300萬元不屬於土地款不再爭執等事項,並未記載於筆錄,事涉兩造攻防,為維護上訴人訴訟上權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交付前述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8號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之上訴人簡瑞彬之訴訟代理人,以上開事由聲請發給前述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在上開事件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聲請狀所指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當庭所述事項,於開庭時兩造均未要求記明筆錄,故本院未予當庭整理確認並命記載於筆錄),依上開規定,爰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114年6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二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