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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8號聲 請 人 吳啟祥代 理 人 吳旭洲律師

連永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江青覬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5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5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準備程序開庭時,兩造曾到庭進行當事人訊問,因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9號判決將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5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判決部分廢棄發回意旨涉及兩造當時所述內容,為詳加了解該次當事人訊問之經過,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交付前述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5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其以上開事由聲請發給前述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爰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5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113年1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