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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84號聲 請 人 劉文明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9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9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合議庭法官陳彥君應予迴避云云;惟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經該合議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見本院卷第7至8頁),則陳彥君法官現既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聲請人仍聲請其迴避,揆諸首揭說明,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徐雍甯法 官 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