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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8號異 議 人 謝宗賢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486條第6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為即駁回其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09